考希克·巴苏:信念共同体
2020-06-03 06: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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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比较

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和印度政府首席经济顾问这两段经历,让考希克·巴苏发现了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许多意图良好的法律制定以后,往往没有多少人遵守,沦为一纸空文。

作者介绍:

考希克·巴苏(Kaushik Basu),康奈尔大学经济学教授和国际研究Carl Marks讲席教授。曾任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兼高级副行长、印度政府首席经济顾问。出版图书《政策制定的艺术》等。

内容简介:

本书为著名经济学家考希克·巴苏的新作。他曾作为世行首席经济学家,见证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历程;他曾作为印度政府的首席经济顾问,参与了印度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这两段经历让他发现了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许多意图良好的法律制定以后,往往没有多少人遵守,沦为一纸空文。更耐人寻味的是,同样是“纸上的墨迹”,为什么还有那么多法律如此有效?这促使他从理论上思考“法律如何影响人们的行为?为什么会影响人们的行为?以及为什么又常常失效?”。

在此背景下,巴苏考察了已经渗透到现实政策世界的新古典法和经济学,剖析了其方法论中的根本缺陷——对执法者和执法对象做出了不一致的假设。基于此,他运用现代博弈论,将执法者和执法对象纳入统一的假设框架,分析了法律如何通过创建“焦点”改变人们的信念,从而影响人类行为,并称之为法和经济学的焦点方法。焦点方法表明,法律要真正发挥效力,就需要构建起一座座执法和守法的信念大厦,一个个执法和守法的信念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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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比较译丛”序

前 言

第1章 导论

1.1 实践与学科

1.2 法和经济学的诞生

1.3 机构和执法者

1.4 本书安排

第2章 法和经济学简史

2.1 法律及其执行:一些案例

2.2 传统法和经济学简介

2.3 博弈论简介

2.4 “纸上的墨迹”批判与新古典谬误

第3章 法和经济学的焦点方法

3.1 信念的显著性

3.2 焦点和均衡入门

3.3 作为焦点的法律

3.4 法律的执行

3.5 焦点约束

第4章 先行者优势

4.1 扩展式博弈中的法律

4.2 子博弈精炼均衡:一个技术枝节

4.3 作为空谈和烧钱的法律

4.4 生活和复活

第5章 社会规范与法律

5.1 规范、法律和信念

5.2 社会规范与多重均衡:守时

5.3 作为焦点的歧视

5.4 童工和法律

5.5 公民、国家工作人员和统治者博弈

第6章 法律、政治和腐败

6.1 法律、治理和发展

6.2 权力与压迫:独裁、麦卡锡主义和猎巫行动

6.3 言论自由:有法和无法

6.4 腐败之害

第7章 理性、法律和正当性

7.1 超越理性

7.2 旅行者困境与理性的意义

7.3 带有行为特征的焦点方法

7.4 利益、怨恨和正当性

第8章 结语

8.1 前方的路

8.2 统计信息与道德

8.3 挪亚方舟批判

8.4 全球宪法的序幕

8.5 尾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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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信念共同体

定价:68.00元

作者:考希克·巴苏

出版社:中信出版集团

出版日期:2020-05

页码:284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ISBN:9787521716085


导论

1.1 实践与学科

为什么有这么多的法律制定了却没有得到执行?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对这一问题有着持久的兴趣。但更耐人寻味、在哲学上更棘手的,其实是上述问题的反面。即为什么还有这么多的法律如此有效?为什么这些法律能够由国家的工作人员加以执行,而且得到了公民的遵守?毕竟,法律只不过是纸上的一些文字而已。一旦有人停下来认真思考,他不免会困惑:为什么只是一些“纸上的墨迹”,就可以改变人们的行为?为什么新颁布的限速法规就能迫使司机开得更慢,而且如果有少数人不这样做,就会有交通管理人员追在他们后面并开出罚单?

传统的法和经济学通过回避来处理上述问题。本书的目的就是要直面“纸上的墨迹如何引发行动”这个难题,在接下来的各章中,我将阐述并解释上述谜题,然后试图给出一个解决方法。这会使我们因之质疑并拒绝标准的方法,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更丰富、更有说服力的法和经济学方法。这种新方法以博弈论为根基,极大地丰富了我们对以下问题的理解:为什么有这么多法律能够有效?为什么又有这么多法律未能实施,被束之高阁?鉴于法和经济学对于一系列实际领域的重要性,例如从竞争和合谋、贸易和交换、劳动和监管,再到气候变化和冲突管理,正确展开分析的好处是巨大的。本书将有助于探索横跨经济学和法学的关键领域,对于理解发展与和平、停滞与冲突都是至关重要的。

社会科学不同学科之间的边缘地带往往少人问津。尽管有些鼓励实践的不同宣言,但跨学科的研究仍然不多,因为它往往受到已有方法和意识形态差异以及一些固执己见的阻碍,而不易成功。

在这片荒芜的土地上,法学与经济学的融合显得格外突出。自20世纪60年代该研究领域形成以来,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著作日益显示出对彼此存在甚至互相需要的认识,法和经济学这个学科也越来越引人注目。对这一领域的需求是如此明显和巨大,它不应受阻于跨学科研究面临的一般性障碍。法律一直在不断地被制定和执行,一个人不必是经济学家或法学家,也会发现拙劣设计的法律可能导致经济活动停滞不前,而精心设计的法律则可以推动经济活动迅猛发展。由于上述原因,法学和经济学的融合甚至在这个学科有正式名称之前,就已经成为一个活跃的互动领域。例如在美国,对商业集团合谋的关注可以追溯到19 世纪末。1890 年的《谢尔曼反垄断法案》、1914 年的《克莱顿反垄断法案》以及1936 年的《罗宾逊-帕特曼法案》,均成了运用法律来规范市场竞争和防止合谋行为的里程碑。

正如经常发生的那样,实践先于理论。虽然当时还没有法和经济学这门学科,但政策制定者和实践者发现了一些小的原则,并据此采取了行动。例如,美国的立法者和政治领导人很快就意识到,虽然遏制企业的合谋对国内的消费者有利,但阻碍了美国企业在全球市场的发展。在与其他国家的生产商竞争并向其他国家的消费者出售产品时,让本国的公司可以合谋、固定价格或者采取一些违反国内市场反垄断保护的其他做法,可能是更为有利的。这就导致了1918年《韦伯-波莫雷内法案》的出台,根据该法案,只要企业能够证明其大部分产品是销往国外的,就可以豁免不得合谋的法律条款。后来日本从中借鉴经验,在制定反垄断法时也对其从事出口的卡特尔企业豁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让法律的市场影响力得以体现的标志性事件,是盟军在日本二战战败后不久,迅速对其实施了一项精心设计的反垄断法,即通常所称的1947年《反垄断法》。日本后来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以重振本国企业。

虽然不像美国的经验那样直接,但法和经济学的实践对日常生活的重要影响,可以追溯到更久远的历史。人类在学会书写后不久就开始制定法律了。最著名的早期法律铭文是《汉谟拉比法典》,这些法律用巴比伦的阿卡德语写就,在第六位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逝于公元前1750年)统治期间制定,并刻于石头之上。法典中的某些理念一直延续至今,例如证据的重要性和被告的权利。它还教给了我们一些流行的复仇准则,最著名的是“以眼还眼”。这些法律准则存续了下来,但并非没有争议。在近四千年后,据信是甘地这样警告我们:“以眼还眼,会造成世界的失明。”

事实上,甚至在人类发明书写之前,法律的概念就可能已经存在了,它采取的是口口相传的惯例形式。有人认为,从广义上讲法律先于人类[参见Hadfeld( 2016)的讨论],实验表明,卷尾猴也有公平观念,甚至有惩罚不公平参与者的倾向。然而在本书中,我将避免使用如此广泛、无所不包的法律概念。

法律的起源、什么是法律以及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等问题,一直为人们争论不休。上述讨论的大部分内容,又都围绕着支持或反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巨大争议而引发(参见 Kelsen,1945;Hart,1961;Raz,1980),它们主要是为了回应奥斯丁在1832 年提出的命题(Austin,1832),他认为“在一个特定的政治社会中,如果某一法律规定能够恰当地反映这个社会中拥有最高统治权的某些人或某些群体的已有命令,那么该法律规定就是合理的”。奥斯丁把最高统治权定义为:“这些人或这些群体的命令通常得到习惯性地服从,与此同时他们却不习惯服从其他任何人”(Dworkin,1986,第33页)。但是,为什么这些命令能够得到服从呢?拥有了最高统治权的人和群体又怎样才能避免服从其他人呢(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如此)?奥斯丁以及后来的法学家和哲学家都未能很好地解答这些问题。

虽然奥斯丁和哈特都是法律实证主义者,但哈特认为法律是“规则”,这有别于奥斯丁关于法律是“命令”的观点。“法律是规则”意味着并不需要一个最高权力拥有者或更高的权力机构来执法,有一种义务要素自然内生于法律。在这种观点下,法律的概念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正义感和公平感。

出于本书的目的,没有必要对法律下一个正式的定义(并且无论如何,这样的定义也不存在) 。通常的情况是,即使没有对一个学科进行正式定义,我们仍有可能探讨并进一步发展它,这里也是如此。只需要指出以下内容就足够了:法律由社会中关于合法行为的规则组成,一个守法的社会或一个法治的社会是一个所有社会成员都遵守法律的社会。我并不假定法律天生具有公平和正义的特性。在我的论述中,既可能存在高贵和公正的法律,也可能存在不公平和压制的法律。事实上,我希望本书能表明一些早期的辩论和争论是不必要的。一旦发展出以博弈论为基础的法律研究的新方法,我们就会看到,一些辩论很难站住脚,因为它们基于的方法论存在缺陷,同时受到了有限词汇量的限制。随着现代博弈论的兴起,我们能够创造出有助于辩论的概念和术语,从而消除由于言语粗糙的论述引发的一些争议。科学进步的很大一部分是基于语法和词汇精度的不断提高,这一点常常未被人们意识到。

新的研究方法将使我们了解一个社会如何变得守法。据称英国前首相戈登·布朗曾说过(World Bank,2017,第95页):“在建立法治的过程中,最初的五个世纪总是最艰难的。”戈登·布朗的评论通常被视为一个笑话,但其实并不是。它指出了重要的一点,即法律要扎根、法治要盛行,就需要普通民众信仰法律而且相信别人也信仰法律。这种信念(belief)和元信念(meta beliefs)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在社会中根深蒂固。上述观点对于本书的主题至关重要。

顺便提及,虽然上面这段话通常被认为是戈登·布朗说的,但似乎并没有他说过上述言论的实际记录,唯一的理由是他并未质疑这一说法。但话又说回来,如果你处于他的境地,有这样一段令人难忘的话归于你名下,可能你也不会主动出来澄清。

回到法律起源的问题上,正如我们今天所知,法律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了非常具体的形式。雅典的梭伦和斯巴达的吕库古通常被视为“西方法律和政治思想的奠基人”(Hockett,2009,第14页)。梭伦于公元前638 年生于雅典,在城邦陷入混乱时,他成为雅典的执政官。他在创建一个针对所有公民的法院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但从本书的角度看,更重要的是他致力于那些使经济生活成为可能的法律,这些法律鼓励专业化和交换,并在贸易中采取明确的立场,允许某些商品的交易,又禁止其他商品的交易。它表明不仅国际贸易,甚至连保护主义也有着悠久的历史。

与梭伦相对应的是斯巴达的吕库古,他常被视为《斯巴达宪法》的奠基者,提出了有关社会平等乃至财富再分配的理念和规则。当吕库古登上权力宝座时,斯巴达的财富分配极其不平等,据称他因之开始制定规则来平衡土地的占有。除了这些重要的经济规则,吕库古还制定了一些特殊的法规,例如男性需要在公共场合集体进餐。要想了解吕库古的详细情况,麻烦在于吕库古坚信法律不应被写下来,而是应该作为一种需要被人们遵守的精神准则。这导致了一个难以避免的后果,即许多人质疑吕库古法律的存在,更严重的是,一些历史学家甚至质疑吕库古本人的存在。

1.2 法和经济学的诞生

幸运的是,法和经济学学科的出现并没有引发类似的存在与否的争议。人们已就此形成了一种合理的共识,即该学科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其标志是一些经典论文,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科斯(1960)、卡拉布雷西(1961)和贝克尔(1968)的论文,尽管该学科的起源也许还可以追溯到更早以前。在随后的岁月里,法和经济学明显成为一门极具影响力的学科。正如桑斯坦(2016)最近指出的:“法和经济学已经革命性地改变了法律思维,它很可能被认为是过去一百年里法学领域中最具影响力的知识进展。该学科的研究还对美国、欧洲和其他地方的监管者如何处理反垄断、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医疗保健、核电监管和工人权利等议题产生了重大影响。”人们还可以毫不费力地继续指出法和经济学在许多其他领域的影响力,从金融和银行业相关监管措施的制定,到财政政策的形成以及用法律规范财政赤字等。显然,这是个非常值得关注的学科。

然而,在法和经济学理论的应用中仍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提醒我们该领域仍存在的不足。最大的挑战之一是法律的执行。许多经济体,尤其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长期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法律往往得不到执行。例如在印度,由于该国在独立后热衷于立法、其被殖民的历史甚至被殖民前的经历等原因,造成了印度的法律极其复杂(参见Roy and Swamy,2016)。由此产生的一个普遍现象是,法律常常在纸面上无可挑剔,却执行不力,印度人似乎集体倾向于对法律视而不见。

另一个相关的挑战是腐败。腐败在许多发展中经济体和一些发达经济体中普遍存在,它不仅对普通民众的生活造成困扰,而且会导致不合理和破坏性的经济后果。但什么是腐败?它可以有多种形式,但归根结底,腐败是一种违犯法律的行为,它或由个人所犯,或与官员和执法人员合谋进行,正如在贿赂案件中发生的那样。是什么让一些法律生效,而另一些则被违犯而产生腐败?标准的法和经济学还无法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

无法有效地理解腐败行为以及由此造成遏制腐败方面的无能,是法和经济学的重大失败之一。法和经济学标准模型存在的漏洞,可从以下现象中观察到:那些被委托执行法律的人往往执法不严或容易受贿,这导致了一个哲学上的难题——“谁来监督监督者?”。上述问题又会引起在一国内部级别越来越高的权力部门各自应该扮演何种角色的困扰。当前,腐败经济学已成为一大课题,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法和经济学学科。本书试图构建法和经济学的新基石,并据此对腐败问题展开更多探讨。

1.3 机构和执法者

与现代法律相对应的关键部分是其执行机构——警察、法官、法院等。事实上,我们经常通过执行机构的存在与否来区分法律和社会规范。人们一般认为,社会规范可以在没有正式机构的情况下得到执行,而现代国家是对应于法律的重要概念,正是国家赋予法律以权威。

有些读者可能会察觉到,我在上面使用了“一般认为”这样的限定语,表达了我在此的疑虑,他们是对的。稍后我将对这个问题展开详细讨论。事实上,我的这种怀疑源于一些人类学家的著作。他们的研究展示了在一些所谓的原始社会,如赞比亚巴洛策人的社会,其规范有多么复杂、执行得有多么正式。

值得指出的是,在传统法律思想关于国际法的讨论中,执法机构的存在与否一直是中心议题。的确,就全球层面而言,在协调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贸易冲突和货币战争等跨国领域,并不会像一个国家在处理其内部冲突那样存在一个强制执法者。虽然有海牙国际法院(全称为联合国国际审判法院),但其执行法律和法规的能力值得商榷。我们试图通过创设各种国际机构,模拟建立全球层面的法院和司法系统,但它们的影响和作用是有限的。出于这个原因,各国经常自行建立机制来惩罚违反全球规则的行为。美国1996年的《赫尔姆斯-伯顿法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美国想要孤立古巴(从而伤害其经济),因而制定了上述法律,不仅要排斥古巴,甚至要惩罚与古巴进行贸易和投资的其他国家。这不仅是一种将法律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方式,也是试图创建一种尚不存在的全球管辖权的尝试。

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劳工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布雷顿森林机构(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被设立,以明确应对全球问题,它们将一些法律和规则应用于劳工实践、国际贸易关税,乃至全球货币和财政政策的管理。这些措施是否奏效仍然存在争议,但所有人都清楚,在我们这个迅速全球化的世界里,仍缺少全球性的执法机制。1492 年哥伦布在美洲登陆,1498 年达·伽马在印度登陆,从15 世纪末开始,长途海上航行变得越来越普遍,对于国际执法的需求也日益增长。此后,海上的小冲突不断加剧,其中一个最著名的事件是1603 年2 月25 日凌晨,荷兰人在新加坡海峡劫持了葡萄牙船只“圣卡塔琳娜号”。当时有一位律师被要求为荷兰人的劫持行为进行辩护,他的名字是许霍·德赫罗特(Huig de Groot),也就是后来为人们熟知的格劳秀斯(Grotius)。此一案件使格劳秀斯在1604 年参与了国际法的编纂以及对这一主题发表了相关的著作,这被视为国际法的学术研究起源。

全球化继续深入、新的多国行动和倡议也不断产生,其中最重要的是欧盟和欧元区的出现,以及最近一些国家试图脱离欧盟或欧元区。伴随着这些全球化现象,对国际法及其执行机制等相关议题的研究变得日益迫切。虽然本书并不直接讨论这些议题,而是更多涉及方法论的探讨,但最后一章的确关注了其中的一些问题。

1.4 本书安排

在我从事产业组织理论和租金管制的研究并试图了解反垄断法和其他法律的影响范围和效力时,我对法和经济学产生了兴趣。事实上,有两个问题一直令人困扰。为什么法律制定了以后会有效?简而言之,公民之所以遵守法律,是因为害怕如果他们不这样做,警察会抓住他们、治安官会惩罚他们。但为什么警察和治安官要履行他们的职责呢?毕竟,正如本章开头提到的,法律只不过是一些纸上的墨迹,是议会定下的规则、是国王下令刻在石头上的铭文,或者是当今世界的某种电子文件。

通过参与政策的制定,我以一种不寻常的方式重新激发了对法和经济学的兴趣。2010年我在担任印度政府的首席经济顾问时,有个问题总在我的案头出现,那就是腐败。一个接一个的腐败丑闻爆发,除此之外还有大量没有被新闻曝光但我们不得不处理的腐败事件,它们更为持久、更让人头痛。在印度,腐败已经成为一个难以回避的沉重话题。

印度建立了一个向贫困家庭提供粮食补贴的庞大体系,目前该计划被奉为用于保障穷人“获得粮食的权利”。但有广泛的证据表明,贫穷家庭的这一权利经常被剥夺,要么申请被拒绝,要么被要求行贿以获得应得的补贴。强有力的经验证据指出,政府为补贴贫困家庭而募集的粮食中,有超过40%的粮食漏出了该系统,被相关的商店出售以盈利,而这些商店原本是为了服务穷人设立的。

在许多其他领域也有类似的现象,人们被迫为了应得的东西而行贿。你参加了驾驶考试,表现良好,但是当你即将拿到驾照时,官员会索贿。你提交了所得税返还的申报表,但也会被要求贿赂某人以获得最终证明。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在探究腐败问题的过程中,我了解到根据印度法律,即1988 年的《预防腐败法案》,受贿者和行贿者被视为同等有罪。

由此,很容易得出贿赂在印度如此普遍存在的原因之一。因为一旦贿赂发生,行贿者和受贿者的利益就完全一致了。如果他们被抓,双方都将被罚款或入狱。毫无疑问,在印度行贿者和受贿者在事后都会串通以掩盖贿赂行为。这一情况反过来又鼓励官员接受贿赂。对我而言,很清楚应当改变什么。一个人被要求为他有权得到的东西支付贿赂时——我称之为骚扰式贿赂(harassment bribe),我们必须区别受贿者的罪行和行贿者的罪行。我提出了修改1988 年法律的建议,认为在骚扰式贿赂中应该区别对待受贿者和行贿者。

在我加入政府几个月后,带着新来者的天真,我写了一篇短文表达了上述观点,并发表在财政部网站上。愤怒爆发了,议员们纷纷质疑我不道德的想法,并向总理和财政部长写信,要求他们解释我的不当行为。

幸运的是,我被委任起草对这些议员的答复。因此我阻止了一些迫在眉睫的危机,但攻击仍在新闻媒体和电视上持续。我在2015 年《政策制定的艺术》一书中对此有详细的描述,所以在本书中就不再赘述相关的细节。但事件的简单结果是,通过这一非同寻常的方式,我又回到了法和经济学的领域。

在没有充分了解背景的情况下,我就参与了关于印度腐败控制的法律辩论,这显然并不合适。因此我决定,既然我打算探讨腐败问题,是时候进行大量阅读了。这让我以一种更宽广的视角研究上述议题。我马上认识到,违法行为常常明目张胆、广泛存在。以合谋的方式逃避法律的现象,不仅仅有贿赂。我也发现了大量形同虚设的法律。6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个问题:为什么有些法律会得到遵守,而有些却遭受忽视?显然,我们对此还没有答案,而更重要的是,我们甚至还缺乏必要的方法去理解上述现象。法和经济学对现代经济生活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显然也有不足之处。

本书将围绕法和经济学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断层线”问题展开论述,即我所指的“纸上的墨迹”问题(Basu,1993),我认为这一问题涉及整个传统或新古典法和经济学的根本。本书将重点关注这个“断层线”问题,并据此精心重构法和经济学的基础。这的确就像是要在这个研究领域动一次大手术,但在开始时我就必须强调,这并非指责该领域过去取得的所有成就都有缺陷。这就有点像在数学领域,我们也会不时发现其基础存在的某个缺陷。当在学科中突然发现了一个悖论或难题,我们试图理解它,并认识到它不是由于粗心或印刷错误造成的,而是学科基础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的反映,上述情况通常就会发生。我们是否可以看到这个过程的终结(即学科的最终完善),仍存在争议,正如目前数学的基础也还存在缺陷。有意思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全盘否定我们已受的教育,但未来之路仍然坎坷。我们应该意识到,一些曾被认为是最坚实的知识也许并非如此可靠,我们必须放弃和修正一些已有的认识。

法和经济学的情况也类似,随着断层线问题的纠正,我们将有可能拥有一门更强大的学科。一些传统的知识将不再有效,但学科内容变得更为丰富,它将赋予我们新的洞见,使我们能够避免以前无法有效解决的矛盾和悖论。

本书面向无须有法学、经济学或博弈论预备知识的非专业读者。出于这个原因,我偶尔会转向一些关键概念和基础知识的介绍。对于训练有素的法学家或博弈论专家而言,这些简短的论述将是多余的,最多算是一种温习的消遣。但我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让本书对更多的读者具有价值。从初学者到专家,他们可能都有兴趣看到一些熟悉的框架被拆除,又被重建。

为了本书的完整性,下一章将简要介绍法和经济学的标准或新古典模型,接着分析构建模型时面临的一些矛盾。然后,论述转向如何重构模型,我们将充分利用传统法和经济学已有的积累,并在此基础上重构。重构学科绝非易事,我充分意识到此项任务不可能在本书或任何单独一本书中完成。但我确实希望对应该如何修改传统模型提供一个更全面的描述。

在本书中我将使用博弈论的工具,从同时或正常式博弈开始,然后过渡到参与者可以随着时间推移而展开策略互动的博弈,即扩展式博弈。我将介绍相关的研究工作,并对它们加以评价。有一些杰出的研究者,包括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他们均对本书论述的断层线问题有着深刻的见解。我将评论他们的论著、指出他们研究的异同之处。从本质上说,学术事业从来都是集体努力的结晶。

一旦构建了理论的基本框架,我也会偶尔偏离主题,讨论法和经济学领域的一些次要话题,例如芝加哥学派和耶鲁学派之间的差异[Sunstein(2016)对这两个学派之间的争论有过简短清晰的综述],个人理性和道德的作用,如何最好地遏制腐败,如何改善法律的执行,等等。

尽管我试图做到全面论述,但我必须接受一个事实,即我们将不断遇到有待解决的问题。一个新模型也必然有其自身无法回答的问题。在论述的过程中,我将尽可能清晰地指出这些问题。有些未决的议题将留待最后几章中探讨,我将尽量清楚地展示上述问题,同时希望那些更有能力的研究者能够接受挑战,继续推进此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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