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聚:“人民”乱舞的社会
2017-01-23 20: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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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清华大学胡鞍钢教授发表了《人民社会为何优于公民社会》一文,首次提出了“人民社会”的概念,并指出“人民社会”相对于公民社会的诸多优越之处。随后不久,王绍光教授又发表了《“公民社会”:新自由主义编造的粗糙神话》一文,进一步对“人民社会”进行了界定,并对“人民社会”的优越性进行了更为深入的阐述。

一、 何谓“人民社会”?

胡教授和王教授都对“人民社会”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虽然两位教授的“人民社会”概念所指基本相同,但确又各有侧重。为了区别起见,我们称胡教授的“人民社会”为1.0版,王教授的“人民社会”为2.0版。

(一)“人民社会1.0”

胡教授在《人民社会为何优于公民社会》一文中首次提出“人民社会”的概念,指出“ 人民社会本质上是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社会的主体是全体人民,其建设主体仍然是全体人民,建设目的最终还是为了全体人民”。从这句话可以看出,胡教授为“人民社会”所下的的定义就是“全体人民的社会”【1】。这个定义貌似在强调“人民社会”的人民性,其重点却在于突出其全体性,且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全体性,而是全体合一的整体性,整体性才是“人民社会”的本质,这一点在文中得以充分体现。在这篇文章中,胡教授提出了关于“人民社会”的领导者、根本特征、中国性、首要任务、治理方式等等,这些无不是从整体性角度做出的论断。在这些论断中没有一条能体现出人民的主体性,相反,在人民出现的地方,人民无不扮演“被主体”的角色:人民是被领导的,民生是被改善的,群众路线不是人民能走的,中国特色性不是人民能提出来的、中国梦也不是人民主动梦到的,而这一切只有那个能代表整体意志的主体才有资格来做。

(二)“人民社会2.0”

王教授在《“公民社会”:新自由主义编造的粗糙神话》一文中,又提出了2.0版的“人民社会”概念,即 “一个以劳动大众为主体的政治共同体”。这一定义中包含两个核心要素:“以劳动大众为主体”和“政治共同体”。随后,他重点对“人民”概念进行分析和阐述。

关于“以劳动大众为主体”,王教授是以毛泽东的“人民大众”概念为理论起点和基础的。 “毛泽东一直把‘人民’看作一个历史的、变动的政治范畴,虽然改革开放以后,‘人民’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唯一不变的是,他所理解的人民主体始终是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广大劳动群众”。由此,王教授得出他的“人民社会”定义中的“以劳动大众为主体”这一要素。

关于”政治共同体“,王教授虽然没有直接对此进行界定,但我们仍然可以从王教授的文章中窥测出其大体含义。在王教授看来,“政治共同体”一方面是指“骄傲地站起来了”,“自豪地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独立国家;另一方面是指摆脱了“一盘散沙”,超越了“机械聚合”的“有机整体”。

由此可见,王教授的“人民社会2.0”概念的根本特征仍是整体性:“以劳动大众为主体”强调“人民社会”是通过阶级意志或阶级利益整合起来的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强调“人民社会”是通过政治意志或国家意志整合起来的共同体。

整体性要求社会为某些独立于个人的“整体”服务,要求每一个个人都从属于这些整体,并且对其效忠,或至少有强的认同感。而在“人民社会中”,阶级和国家是两个最重要的“整体”。

(三)“人民社会”的优越性

无论“人民社会1.0”,还是“人民社会2.0”,在胡、王两位教授看来,分别都具有公民社会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在胡教授看来,相对于公民社会,“人民社会1.0”的“伟光正”体现为:1、“人民社会”是公的,由公有、公益、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所组成; 2、“人民社会”是中国的,源于中国文化、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3、“人民社会”中的政府和群众是一体的,执政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而王教授的“人民社会2.0”的“伟光正”则体现为:1、“人民社会”概念清晰,名正言顺,君不见“人民政府”、“人民军队”、“人民警察”等名称充斥于我国大街小巷、角角落落?2、“人民社会”具有阶级多元性或不同质性,虽然以劳动大众为主体,但也能包容民族资产阶级、官僚资产阶级,或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存在,比被“同质神话”化的公民社会“牛”多了;3、“人民社会”能连接历史、沟通中西、超越现代,既能接续中国古代群体本位、和谐有机的乡里社会,又能超越现代西方工业革命造成的社会分离,既具有扎根于历史的现实性,又具有超越于历史的理想性。4、“人民社会”以“劳动大众为主体,重点突出”, 且理念清晰,“更容易成为追求的目标”。

二、谁之人民?

“人民社会”理论的关键在于“人民”,“人民社会”的“伟光正”也来自“人民”的“伟光正”。要理解“人民社会”,就须先了解“人民”是什么。

(一)“人民”的中西语境

咱们先来看看西方的“人民”是个啥玩意。在西方,既有作为单一整体的人民,又有作为可分之众的人民。如,在古希腊语中,与人民对应的词为demos,demos由各种混杂的人群组成,以有着各种缺点的平民为主。”民“可以结合为ekklesia,既可以被视为整体,也可以指许多人(polloi)、多数人(poleiones)或暴民(ochlos)。后来,demos被翻译成拉丁语中的populus,(后来的”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观念便源于此),populus又演变出意大利语中的popolo,法语中的peuple,德语中的Volk,以及英语中的people。在意大利语、法语、德语中,“人民”主要指的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可经由一个不可分割的普遍意志表现出来,而在英语中,people是个复数词,既是一个集合名词,指的是由全体个人形成的有机整体,又有复数形式,是指由每一个人组成的可分的众人(萨托利)[2]。

再来看看咱中国古代的“人民”有啥含义。在中国古代,人民主要由“民”来代表【3】,“民” 也既是指一个集合名词,指君王治下的民众;还是一个单数名词,指君王治下的个人。如,《尚书》中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孔子提出的“节用而爱民、使民以时”,孟子提出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老子提出的“民可由使之,不可由知之”,以及一般百姓自称的“小民”等等。

(二)人民的三种形象

在政治理论发展史上,第一个真正把人民当家做主当回事,强调一切权力源自人民,并把人民视作一个整体的理论工作者,是既非古代、又非中国的法国人卢梭同志。

卢梭的“人民”是个人之间通过一个社会公约结合而成的,用卢梭的原话来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在我们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之一部分”【4】,这样的共同体即是人民,且是整全意义上的人民,即主权者。由此,卢梭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的理论基础。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在卢梭看来,人们之所以结合成一个共同体的根本目的则是为了每个人利益和自由,而不仅仅是分享这个共同体的伟大和荣光,正如卢梭所说“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是的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让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5】。

由此可见,卢梭的“人民”虽然是一种整体意义上的人民,而且人民的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人民的意志(公意)是不可能错误的【6】,这种意义上的人民可以说是伟大、光荣(神圣)而正确的。但需要指出的是:1、卢梭的“人民”并不否定每个个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人们订立社会公约的目的恰恰是通过共同体实现个人的自主自由,让个人真正服从自己,而避免受其他个人的宰制;2、人民中的个人也并不因为是人民中的一员而失去个体的独立性,而变成人民整体中的一个螺丝钉,正是这种独立性的存在,人民才是一个能不断生长变化、自我修复、对抗暴政的生命体,而不是一个僵死不变、任人摆布的机械体;3、人民永远是自己的主人,只服从自己的意志,而不服从某个领导者或某个领导阶级的意志,人民可以主动推选自己的代表,但不能“被代表”,人民是主体,而不是“被主体”;4、人民是理智和意志的结合体,既是为了其中每个个人的生存和自由而结合成的政治共同体,也是由一个个具有道德自由的个人组成的道德共同体,而不是基于某一传统或文明而形成的文化共同体,也不是为了达到某一具体目标结合而成的任务共同体;5、人民就像一位抽象的神一样,平时不轻易现身,需要通过某种仪式或程序定期定点显身。在平时,人民隐藏于每个人身上,每个人要不断与自己的私心作斗争,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孕育公意,并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在法律的框架下饮食男女、休养生息;只有在开公民大会的时候,人民才通过投票的方式现身,决定是否变更现有的政府形式和政府官员。

除了这种整体意义上的人民概念以外,还存在另一种人民概念,这种人民虽然看起来没有前一种人民那么伟大、光荣、正确,但却也不乏温情、庄重、厚实。这样的人民形态各异、种类繁多、各具特色,既相似又不同。这样的人民是由不同的个人自行组织起来的,而不是由一个统一的意志整合起来,也不是由一套理论或主义建构出来的;这样的人民由一个社会中的一部分组成,但并不意味他们不是共同体,没有公共的事务;这样的人民在空间分布上也许是分散的,但并不意味着他们每个人之间是孤立的;这样的人民不是因为外部的敌对者而得以界定的,他们也不需要考虑与其他人民的竞争,他们之所以在一起仅仅是因为他们想在一起,或者基于他们之间的某种自然的或内在的一致性,或者基于他们共同的目标或诉求;这样的人民在乎他们之间结合的有机性,而不在于其整体性;这样的人民遍布古今中外,每一个自然形成的村庄、乡镇,或者基于自发的情感、志趣形成的社团、组织等等,都存在着这样的人民。

托克维尔笔下的新英格兰乡镇的居民便是这样的人民中的一种,在托克维尔眼里,新英格兰的乡镇居民热爱自己的乡镇,“并使乡镇发生的每一件事情与自己联系起来。他们在力所能及的有限范围内,试着去管理社会,使自己习惯于自由赖以实现的组织形式”【7】。这样的人民是社会的人民,社会由人民自己管理。人民治理社会的权力也来自于自己,人民自己治理自己,在自己不能治理的地方,才把权力交给政府。这样,政府的权力源自人民,而且只能在人民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在人民没有把权力交给政府的地方,政府却不能进行干预,正如托克维尔所说“在那里,社会是由自己管理,并为自己而管理。所有的权力都归社会所有,几乎没有一个人敢于产生到处去寻找权力的想法,更不用说敢于提出这种想法了。…可以说是人民自己治理自己,而留给政府的那部分权力也微乎其微,并且薄弱得很,何况政府还要受人民的监督,服从建立政府的人民的权威”【8】,这才正是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

此外,还有一种人民,这种人民的头衔比较多,换句话说,有不少“马甲”。他们除了有时候被授予“人民”的荣誉称号以外,还经常被称为“群众”、“民众”、“百姓”等非荣誉称号,甚至也会获得“乌合之众”“暴民”等不荣誉称号。这种人民的特点是:1、他们往往是作为集体呈现的,个人在其中微不足道;2、他们的称号往往是被给予的,虽然他们有时候也会用这样的名称称呼自己,但那只不过是因为他们不知道如何称呼自己,习惯地接受了被给予他们的称号而已;3、他们作为个体是离散存在的,他们之间相互没有内在认同的共同理念、意志、目标、利益,他们各自只关心自己的那一亩三分地;4、他们往往在社会的下位,被处在社会上位的人所领导、支配、利用或抛弃。

三、人民: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张力

在内涵上,上述三种人民包含着两种人民概念之间的对立:一种是规范意义上的人民,指的是人民应该是什么;另一种是事实意义上的人民,指的是人民实际上是什么?

规范意义上的人民是一种理想的人民,承载着人们的政治理想、道德理想和社会理想。这种人民是主体性的,只受自己统治,他们既是国家的主人,也是社会的主人; 这种人民有着统一的意志和共同的利益,往往是整体性的。这种人民只体现出人民的光辉一面。

事实意义上的人民则呈现出人性的复杂面向:人既是个体的,又是社会性的,既要独自面对个人的生活选择、独自承担各种风险,又生活在各种社会关系之中、离不开社会的支持;人性中既有光辉的一面又有阴暗的一面,既有崇高的一面又有卑微的一面,每个人既有自私的一面又有利他的一面,既有恻隐善良的一面又有残忍邪恶的一面,每个人几乎都是天使和魔鬼的复合体;人性中既有理性,又有激情和欲望,既会考虑长远的利益,又会经受不住短期利益或当前欲望的诱惑,有时会表现出冷静克制,有时又会表现出激情难抑;人既想要安全,又渴望自由,希望两者兼得,但两者又往往不可兼得;人既想获得现世幸福又想获得不朽荣光,既想成就自己还想儿孙永续,既想及时享乐还想踏进天国...。

由此可见,第一种人民是一种典型的规范意义上的人民概念,第三种人民则是一种典型的事实意义上的人民概念,第二种人民则是规范意义和事实意义相结合的人民概念。在现实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使用这三种人民概念时,不必做出高低优劣之分,而是应各安其位、各得其所:第一种人民适宜为一般性问题提供政治和道德基础,第三种人民适合于承担具体事务,而第二种人民则是前两者的合体,但需要一定的社会文化条件为前提。

四、“人民”乱舞的社会

正是由于人民的内涵如此复杂,人民的形象如此多面,当“人民”被不恰当使用时,便会歧义丛生。当“人民”这个概念与更具有复杂性和包容性的“社会”概念合用时,则更容易造成语义混淆、概念错置,造成一种“人民”乱舞的社会局面。

由于人民概念的抽象性和多义性,往往容易被独裁者所利用:他们要么把规范意义上的‘人民’捧上神坛,变成神像或牌位,供其随时拿出唬人;要么把事实意义上的‘人民’抽精吸髓,变成僵尸或工具,供其恣意挥舞摆弄。因此,在“由人民统治”动员下的社会运动中,当独裁者出现时,人民要么被架空而变成符号,要么被抽空而变成民粹,从而演变成独裁统治的结局!...而在现实的社会运动或革命(政治实践)中,这两种人民概念往往是根据需要来调用的:在进行动员时,往往使用规范意义上的人民概念,而在实际行动时,却使用的是事实意义上的人民概念;在设立目标时,把规范意义上的‘人民’当作神供着,但在实现目标时,却把事实意义上‘人民’当工具来使用;在政权出现合法性危机的时候,就祭出规范意义上的“人民”这尊神像,在政府面临合理性诘难时,就翻出事实意义上的‘人民’这件华丽衣裳遮一下羞”

【1】虽然这句话中还提到“社会主义社会”,但从本句的上下文看,“社会主义”其实是对“全体人民”的解释,在胡教授的逻辑里,因为“人民社会”注重全体人民的整体性的公益、公利,所以就是“社会主义的”。

【2】 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第23、24页。

【3】在中国古籍中,“人”和“民”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人”或是指与天、地、万物相对应的本体论概念,或是指具有道德属性的伦理概念,如大人、小人、人有四端等等;而政治和社会意义上的人民则主要由“民”来代表。

【4】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第20页。

【5】同上,第19页。

【6】同上,第二卷1、2、3章。

【7】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上卷第76页。

【8】同上,第63、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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